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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旅社安装摄像头到底是对是错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 近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非法安装的监控只能获取非法证据    在旅馆客房安装监控设备是件细思极恐的事件,就是相当于脱光衣服站在众目睽睽之下,个人隐私被严重伤害,个人的安全感荡然无存。很多非法安装监控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其初衷都是为获取某些证据,甚至美其名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限制监控设备的安装范围其实就是保护个人隐私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博弈妥协的结果,公共安全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无限制的让公民让渡隐私权,否则公共安全就会伤害个人安全感。    个人隐私权关乎人格尊严,如果因为监控设备泄露个人隐私,被害人必然会承受难以遗忘的精神性伤害,假如发生旅馆客房安装监控造成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那么就会引发全社会的恐慌,旅客群体必然会对宾馆客房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严重影响整个旅馆业的美誉度。防患于未然应该是限制监控安装设备的理想状态,事后的处罚措施虽然能够警示非法安装的单位或个人,但是恶劣的影响则很难消除。    即便是非法安装的监控设备“破案”有功,也不能忽视其侵犯隐私的非法性,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据法规进行处罚,任何功过相抵、网开一面的行为都是纵容违法,变相地鼓励非法安装行为。既然是非法安装的监控设备,那么通过这些设备获取的证据也应该属于非法证据,根据诉讼法当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此类证据并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据,因此依赖非法安装监控设备帮助“破案”的设想不切实际,无论非法的行为其出发点、落脚点多么正义,都不可能被法律认可,都应该被彻底性的否定。    禁止宾馆客房装监控并非多此一举    首先应当看到,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仍处于一种极为薄弱的境地。在信息极易泄露的互联网环境下,问题暴露得更严重;与此同时,关于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规则,我们也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为了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大程度的保护,各地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显然很有必要。    禁止宾馆客房安装监控,广东省不是个地方。在此之前,河南、辽宁、陕西、湖北等多个省份,包括一些地级市,都已实施了类似规定。其意义就在于,将在涉及公民隐私空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明确定义为违法,从而将公民隐私保护的“安全阀”迁移。    为公民的隐私保护划定了一条红线    我们不妨先来看两个案例:一个是年初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发生后,媒体曝光了酒店管理的一个细节,哪个房间住了单身男客,老板在家就能看到,从而锁定目标并组织卖淫;之前还有媒体报道,某酒店员工在客房安装摄像头,之后通过裸照、视频来敲诈当事人,后则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并罚款(《扬子晚报》2015年8月22日)。这两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想,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管是为了非法牟利,还是出于保护客人安全,某些宾馆确实在不应该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安装了摄像头,这就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提供了前提;二是,假如事后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却也只能根据其他罪名来对其进行处罚,比如案例中所提到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但问题在于,假如公民的隐私泄露情节并不严重,在不能构成其它犯罪条件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处置呢?难道只能赔礼道歉了事?    将在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明确被定义为非法,并由公安部门来进行整改和督办,相当于为公民的隐私保护划定了一条红线,而不是全凭商户的自觉(不管是出于好意还是恶意)。如此一来,在特定空间内的公民隐私信息,就失去了获取的渠道,从而将“安全阀”前置。在此逻辑之下,又怎能说这种规定是多此一举呢?    是法治本义    上述《管理办法》,针对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又易造成公民隐私泄漏的场所,不但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电子眼”,也明确了相应罚则,其目的就是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而隐私权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犯,这也是文明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就此而言,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特定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是依法治国的本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需要,当下已进入“摄像头时代”,公共场所与个人“私域”往往交叉重叠,而公共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等,和公民隐私权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也日益凸显,暴露在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亟需法律的有力规范与呵护。但迄今为止,除了各地散落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我国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监控视(音)频立法,在“电子眼”的安装与管理上,也处于各自为政、无法可依、混乱无序的尴尬之境,跟不上时代发展,凸显法律的滞后性,成为了法治建设的短板。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重要借鉴,奠定重要基础,发挥重要作用。    监控设备理当止步于隐私场所    一般来说,监控设备均应安装在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范场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控视频固定证据、还原现场、锁定可疑人员、提高破案效率、帮助划清普通纠纷双方责任的作用。而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如客房、浴室、宿舍、卫生间等,则没有重点防范的必要。因为能够同时进入该特定场所,或者在该场所共同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们多数相互熟识,不像陌生人聚集的公共场所,没有必要以维护社会治安之名对其进行监控。    而且,这些场所封闭性较强,只要稍加防范,他人就难以进入实施不法活动,缺乏以安装监控来保护该场所内部安全的前提。再者,与这些场所相连接的公共通道上多安装有监控设备,如酒店大堂及走廊均有监控设备,足以发挥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简而言之,监控设备并非可以畅行无阻、*,其理当止步于主要涉及公民隐私活动的场所。这样才能确保监控设备不逾越边界,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的正面作用,并避免因被滥用而产生负面影响,进而让监控设备真正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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