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发布“9条禁令” 确保假日消防安全
《通告》包括9条禁令具体内容为:
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区域500米范围内及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输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重点防护区、旅游景区(点)、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棚户区、建筑物门窗洞口、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已经许可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
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严禁在居住建筑,有人员停留、物品存储的建筑、构筑物的房间、楼道内给低速电动车充电。
严禁在居民区、生产作业区等的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上停放车辆、设置路障、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严禁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
严禁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对于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标题:山东省公安厅发布“9条禁令”确保春节间消防安全)